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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统计,中国出口中以FOB成交的占到70%,但专家指出:FOB对出口商的风险更大,有可能造成货、款两空的结局。

  目前我国出口合同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比例越来越大,而且收货人指定船公司的少,指定境外货代的多,这并不符合FOB条款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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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弊端在哪里?

为什么比例越来越大?

出口商如何应对?

出口做FOB为何呈上升趋势?

  八十年代,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行的是国家统制政策,除少数三资企业外,外贸经营权局限于中央和省市级的专业外贸公司,到八十年末才扩大到市、县级外贸公司和重点生产企业。当时我国的航运市场还没有对外开放,中远的远洋干线船远不能适应对外运输的需要,大量出口货物必须通过香港中转。国家为保护国轮和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出口做CIF、进口做FOB,这成为当时对外贸易洽谈运输条款的准则。但也由于出口货物沿途中转环节多,往往提供给买方的二程船信息不准确,甚至二程船名一改再改,加以客户防止我方预借提单、倒签提单,也有坚持要做FOB指定船公司的。

  自九十年代我国对外开放航运市场以来,各外资班轮公司纷纷抢滩中国的主要沿海港口,特别是上海港。外资船公司的进入,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条件。同时三资企业的蓬勃发展,国家赋予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的进出口经营权,我国已不再是专业外贸公司一统天下的局面,而是形成了大经贸的格局。加之国际贸易也从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出口做CIF除国有企业有一定的传统影响外,其他企业是随行就市,使出口FOB的货量有一定程度的上升。

  随着境外船公司进军中国航运市场,境外货运代理也蜂涌而入。境外货代的活跃,使我国出口做FOB指定代理的货量急剧上升,加之1997年以来班轮公司屡屡涨价,涨价次数频,涨价幅度大,涨价通知急都是历史罕见,使原来略有盈利的运费支出变为无利甚至反亏,部分外资业务人员为规避运价风险,主动做FOB。因此近几年来出口做FOB的货量连连飚升,有些外资企业几乎达到80%以上,而且还有上升的趋势。

FOB条件下买方应该是指定船公司,为什么指定境外货运代理?

  FOB贸易术语的责任划分是以货物越过船弦为界,也就是卖方将货交给船公司。从目前FOB的实际使用情况看,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公司。按照国际商会1990年和2000年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指定境外货代应使用FCA术语,即货物承运人,其责任和费用的划分就不是以越过船舷为界,而是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虽然FCA术语已公布10年,但实际使用却寥寥无几。主要是贸易双方对FCA的认知程度,更多考虑的是使用习惯的约定,从卖方来讲使用FCA术语,仍是接受没有物权性质的货代提单。以上可能是FCA术语不能广泛应用的原因,而较长时间使用着FOB术语的“变形”做法。

  那么在FOB术语下,买方为何要指定货运代理呢?从买方来讲无非是出于几种考虑。有的是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分拨集运、物流等服务;有的是要求货代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付运情况;有的是可以通过货代获得优惠运价,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串通货代骗取卖方货物的。从上可知,被指定的境外货代是奉买方为“上帝”。在买方市场的情势下,卖方“明知前有虎,偏向虎山行”,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一旦发生无单放货,买方怎么办?

  目前,除一些国际上知名度高的国际货运代理外,多数境外货代的资质情况难以考证,无单放货虽然是个别心怀不轨的人所为,但其阴影却始终笼罩着发货人。不法商人与境外货代互相勾结,大多是以小金额的订单试几票,让发货人感到结汇安全,然后就以较大金额的订单骗费。这里出问题的关键在于货代提单只能提供给卖方作结汇之用,它不是物权凭证。真正的物权凭证——船公司提单掌握在货代手里,货代凭船公司提单把货提取出来,买方则不去银行赎单,这样将致使卖方货、款两空。所以卖方遇到FOB下指定货代则是提心吊胆,不知何时会发生灭顶之灾。为防止货代骗货,各外贸企业也采取了若干预防措施,如通过国际咨询机构进行资信调查,投保出口信用险(该险种一般对此是除外的),要求买方配合让境外货代公司出具担保,企业内部加强审核把关,等等,但仍难以避免出现万一。

  现在外经贸部通过各有关外经贸委(厅、局)向各外贸企业和货代业发出了《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外贸业务人员可据此向客户转达,要求不指定货代;可以向签发提单的国内货代要求出具保函。这两种都是很好的办法,前者做起来比较困难一些,因为境外货代从中作梗,买方往往不会听信卖方的。后者应该说是目前来讲最佳的办法,因为这些境外货代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必须有一家国内货代为之举荐。按理讲负责举荐的国内货代应对其资信负责,但我国现行的法规对举荐者并没有任何要求,被举荐者也并不一定通过举荐者开展代理业务。

  现在外经贸部的这一通知要求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由国内货代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并向发货人出具保函,使发货人的货权得到了保障。这也促使国内货代必须对境外货代的资质进行考查,才敢于承担此责任。与此同时,境外货代若找不到国内货代为其代理,它就承担不了被买方指定的角色,买方当然也就不会埋怨卖方不接受其指定的代理。《通知》的规定是给我国发货人的福音,能否得到实施,还得看各级政府部门对货代业的管理力度,同时交通部还应照会船公司,境外货代企业的订舱必须通过国内货代,这样才可把境外货代办事处的经营活动堵死。

  在《通知》尚未实施之前出现境外货代无单放货的唯一处置办法,就是向法院起诉,同时严格关注境外货代办事处的动向。往往这些货代一旦骗货得逞就销声匿迹,即使法院裁决胜诉,也是赢了官司拿不到钱。但通常卖方遇到此种情况首先是向买方追索,而法律界人士告诫,若向买方追索中法律用语不当,或者买方虚情假意地订出还款计划以此拖延时日,再去法院起诉,其结果可能是败诉而不是胜诉。

境外货代收费是否合理,货主能否拒付?

  FOB价格条款下,卖方负责支付货物越过船舷前的费用,装船前的操作都是由卖方委托货代办理,费用标准各港口都不统一,或者有一个包干费率。FOB指定境外货代,收费金额普遍高于正常的收费标准,如若拒付则不签发提单。此时此刻的卖方,索取提单去银行结汇心切,只有忍痛赎单求个平安,要解决此问题,须仰仗货代协会对会员单位作出规定,或者规定境外货代办事处"上船前"的操作由发货人委托国内货代业办理,以避免过多的费用支出。

专家咨询

  近年在出口业务的FOB合同中,有些进口商和指定的货代串通一气,采取无单提货,使中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去年底外经贸部发出通知,要求采取严厉措施,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并希望出口企业过采用CIF付款方式。

外经贸部提出的措施包括:

  1、尽量采取CIF或C&F,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

  2、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对货运代理的资格应进行审查,只接受经政府批准的货代。

  3、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出口商应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4、外贸公司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

  该问题在出口企业中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到底采用哪种交货方式比较安全?在不同的方式下应注意哪些问题?

  众所周知,在我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OB、CIF和CFR这三种。根据国际商会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FOB排在第一位。由于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不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也就不担心运价上涨的问题。而且在许多人中存在一种误解,即采用这三种常用术语成交,风险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为界转移风险,费用负担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统归买方负担,只是责任上有所不同罢了。这种误解导致一些人在对外成交时忽略了对贸易术语的认真选择,最后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发生。其实,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000通则》中所说的“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只是用以确定货物在交接过程中损坏或灭失的后果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的问题,而并不泛指所有的风险,特别是不涉及收汇的风险问题。

  事实证明,在我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以下谈谈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或CFR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因为,在CIF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二、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

  三、对于FOB条件下,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最近以来屡屡发生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货款两空的事情。另外,还有的货代只在装运口岸设个小小的办事处,并无实际办理装运的能力,回过来再通过我方有关机构办理,既增加了环节,降低了效率,又提高了费用。作为卖方应对买方指定的货代的资质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如认为不能接受,应及时予以拒绝。

  四、选择贸易术语时还应与支付方式结合考虑。如采用货到付款或托收等商业信用的收款方式时,尽量避免采用FOB或CFR术语。因为这两种术语下,按照合同的规定,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而由买方根据情况自行办理。如果履约时行情对买方不利,买方拒绝接收货物,或有可能不办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途中出险就可能导致钱货两空。如不得已采用这两种术语成交,卖方应在当地投保卖方利益险。

  五、即使采用信用证支付时,也应注意对托运人的规定,特别是FOB条件下,有些国外买方常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要以买方作为托运人(Shipper),这种做法也同样会给卖方带来收汇的风险。在国际贸易中曾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买卖双方按FOB条件成交,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卖方提交的提单要注明托运人为买方。卖方审证时发现这一问题。但认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是买方,买方作为托运人也顺理成章,另外,为此再修改信用证又要增加费用开支和延误装期,所以,卖方就照办了。交货后提交的提单便注明了买方为托运人,但结汇时因单证有不符点,被银行拒付并退单。

  而货物在运输途中,买方以提单的托运人的名义指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他指定的收货人。这样一来,卖方虽控制着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然而货物却已被买方指定的收货人提走。卖方向法院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被法院以无权起诉为由予以驳回。由此可见,在FOB合同下,以卖方还是买方作为托运人并非无足轻重的事情。按照《汉堡规则》的解释,托运人有两种,一种是与承运人签定海上运输合同的人,另一种是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根据上述解释,FOB合同下,买方或卖方均符合作为托运人的条件。如果买方资信好,又有转售在途货物的要求,以买方作为托运人未尝不可。但如果不是这样,从安全起见,还是以卖方作为托运人为好。



一、结算方式
信用证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银行保证函、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A、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以致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B、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
汇付和托收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货款结算方式。
a、汇付
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顺汇法。 汇付业务涉及的当事人有四个:付款人(汇款人emmitter)、收款人(payee或beneficiary)、汇出行(remitingbank)和汇入行(payingbank)。其中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与汇出行(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之间订有合约关系,汇出行与汇入行(汇出行的代理行)之间订有代理合约关系。
在办理汇付业务时,需要由汇款人向汇出行填交汇款申请书,汇出行有义务根据汇款申请书的指示向汇入行发出付款书;汇入行收到会计示委托书后,有义务向收款人(通常为出口人)解付货款。但汇出行和汇行对不属于自身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如付款委托书在邮递途中遗失或延误等致使收款人无法或迟期收到货款)不承担责任,而且汇出对汇入行工作上的过失也不承担责任。
b、托收
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托人(principal),即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收货款的人,也称为出票人(drawer),通常为出口人;托收行(remittingbank)即接受出口人的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付款人收取货款的进口地银行;付款人(payer或drawee),汇票上的付款人即托收的付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上述当事人中,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委托代理关系,付款人与代收行之间则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付款人是根据买卖合同付款的。所以,委托人能否收到货款,完全视进口人的信誉好坏,代收行与托收行均不承担责任。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委托人要向托收行递交一份托收委托书,在该委托书中人出各种指示,托收行以至代收行均按照委托的指示向付款人代收货款。
C、银行保证函
银行保证函(banker'sletter of guarantee),简写为L/G),又称银行保证书、银行保函、或简称保函,它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凭证,保证申请人按规定履行合同,否则由银行负责偿付债款。
D、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据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或有利于妥善处理付汇。常见的不同结算使用的形式有:信用证与汇付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
a、信用证与汇付结合
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汇付方式结算。这种结算方式的结合形式常用于允许其交货数量有一定机动幅度的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对此,经双方同意,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付发票金额或在货物发运前预付金额若干成,余额待货到目的地(港)后或经再检验的实际数量用汇付方式支付。使用这种结合形式,必须首先订明采用的是何种信用证和何种汇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证支付金额的比例。
b、信用证与托收结合
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这种结合形式的具体做法通常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支付,而其余额则将货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这种做法,对出口人收汇较为安全,对进口人可减少垫金,易为双方接受。但信用证必须订明信用证的种类和支付金额以及托收方式的种类,也必须订明“在全部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
c、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
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使用的形式常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和大型交通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等)等货款的结算。这类产品,交易金额大,生产周期大,往往要求买方以汇付方式预付部分货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货款则由买方按信用证规定或开加保函分期付款或迟期付款。
此外,还有汇付与托收结合、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结合等形式。我们在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业务时,究竟选择那一种结合形式,可酌情而定。
二、票据风险与防范
票据作为国际结算中一种重要的支付凭证,在国际上使用十分广泛。由于票据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再加上大多数国内居民极少接触到国外票据,缺泛鉴别能力,因而在票据的使用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风险。
A、在票据的风险防范方面,要注意以下几点:
1、贸易成交以前,一定要了解客户的资信,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特别是对那些资信不明的新客户以及那些外汇紧张、地区落后、国家局势动荡物客户。
2、对客商提交的票据一定要事先委托银行对外查实,以确保能安全收汇。
3、贸易成交前,买卖双方一定要签署稳妥、平等互利的销售合同。
4、在银行未收妥票款之前,不能过早发货以免货款两空。
5、即使收到世界上资信最好的银行为付款行的支票也并不等于将来一定会收到货款。近年来,国外不法商人利用伪造票据及汇款凭证在国内行骗的案件屡屡发生,且发案数呈上升趋势,对此不能掉以轻心。
B、汇票的风险与防范
在汇票的使用过程中,除了要注意以上所说的之外,还要注意遵循签发、承兑、使用汇票所必须遵守的原则:
1、使用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
2、签发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
3、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4、汇票除向银行贴现外,不准流通转让。(注:这规定已被后来的银行结算办法所突破)。
C、如何识别真假本票
1、真本票系采用专用纸张印刷,纸质好,有一定防伪措施,而假本票只能采用市面上的普通纸张印刷,纸质差,一般比真本票所用纸张薄且软。
2、印刷真本票的油墨配方是保密的,诈骗分子很难得到,因此,只能以相似颜色的油墨印制,这样假本票票面颜色较真本票有一定差异。
3、真本票号码、字体规范整齐,而有的假本票号码、字体排列不齐,间隔不匀。
4、由于是非法印刷,假本票上签字也必然会假冒签字,与银行掌握的预留签字不符。


国家认监委近日称,将对全国各自贸区内以平行进口方式入境的汽车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要求,通过放宽对进口汽车原厂授权文件要求、放宽平行进口汽车数量限制、简化工厂检查要求等三大举措,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贸易发展。

1.推进汽车平行进口贸易便利化
2015年以来,在进口汽车整体数量明显下滑的情况下,汽车平行进口贸易保持平稳态势,占进口汽车总量的比例由2014年的8%上升至2015年的10%左右。
为推进汽车平行进口贸易便利化,国家认监委称,自贸区内已纳入平行进口试点范围的企业,如果其已建立完善的汽车“三包”和召回体系,在CCC认证申请环节可无需提供原厂授权文件,改由指定认证机构在认证过程中对企业的“三包”和召回体系进行能力评估和检查。
在放宽平行进口汽车数量限制方面,国家认监委表示,对平行进口试点企业,在确保所有申请认证车辆符合产品一致性要求的前提下,取消非量产车数量限制要求,这将帮助进口企业提升规模效益。

此外,为降低汽车平行进口贸易成本,国家认监委在确保平行进口试点企业对申请认证车辆实施了有效的产品一致性管理、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且未对车辆进行结构性改装的前提下,将视情况对进口汽车在自贸区内的改装场所进行工厂检查,免予境外工厂检查。

2.改革认证模式 支持平行进口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等要求,加快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制度创新,国家认监委日前发布公告,对全国各自贸试验区内以平行进口方式入境的汽车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要求,以便利 和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贸易发展,完善自贸试验区的国际化营商环境。主要改革举措是:
一是放宽对进口汽车原厂授权文件的要求。对自贸试验区内已纳入平行进口试点范围的企业(以下简称“平行进口试 点企业”),如果其已建立完善的汽车“三包”和召回体系,在CCC认证申请环节可无需提供原厂授权文件,改由指定认证机构在认证过程中对企业的“三包”、 召回体系进行能力评估和检查。此举将避免汽车进口贸易商此前须获得原厂授权文件的繁琐手续,便利进口贸易。
二是放宽平行进口汽车的数量限制。对平行进口试点企业,在确保所有申请认证车辆符合产品一致性要求的前提下,取消非量产车数量限制要求。此举将促进平行进口汽车扩大进口,帮助进口企业提升规模效益。
三是简化工厂检查要求。对平行进口试点企业,在确保其对申请认证车辆实施了有效的产品一致性管理、符合国家相 关政策要求且未对车辆进行结构性改装的前提下,可视情对进口汽车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改装场所进行工厂检查,免予境外工厂检查。平行进口汽车相比一般进口渠道 并非专为我国市场定制,进入国内市场时往往需要根据我国标准进行符合性整改,此举将大大降低平行进口汽车的贸易成本和周期。

3.3C认证助平行进口车合格率增长
平行进口汽车是指在汽车生产厂商授权销售体系之外,由除总经销商以外的其他进口商从境外进口的汽车,与国内授权经销渠道“平行”。发展汽车平行进口贸易,有利于优化汽车供给结构,增强进口汽车市场活力。2014年,商务部批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 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优化进口环节管理,调整汽车品牌销售有关规定,加快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

我国对汽车等20大类158种关系消费者健康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简称CCC认 证)。在CCC认证制度的规范下,平行进口汽车的口岸检查合格率由2008年的不到30%提升到2014年的90%以上。今年以来,在进口汽车整体数量明 显下滑的情况下,平行进口汽车贸易保持平稳态势,占进口汽车总量的比例由2014年的8%上升至今年的大约10%。其中,上海口岸今年1-10月共平行进 口汽车2500余辆,较去年同期增长近20%。
国家认监委将落实中央加快结构性改革、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精神,进一步完善CCC认证等制度,推出更多可复 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举措,充分发挥认证认可的质量基础和贸易便利功能,帮助企业提质量、调结构、转方式、降成本,帮助消费者获得质优价廉的产品,促进供 需结构优化和内外市场融合,让广大消费者和企业有获得感,提升国民福利。



纺织品归类,可是个偏门,别管你是报关专业的还是国贸专业的,会点归类是没戏的,纺织品恐怕你还是一窍不通。我们就从前几天看的一个归类↑↑↑说起吧。该商品为纯棉针织披风,衣长到腰以下。首先我们先观察披风,这类产品按长度来区分,分为长披风和短披风两种。其中长披风一般披到腰部以下、再长到地的都叫做斗篷,短披风一般披到腰以上。当然,协调制度中对披风是否带风帽没有规定,所以我们认为带不带风帽都不影响披风的归类。从面料上看,该产品以针织物料做面料,因此,应考虑归入第六十一章的针织或钩编服装。然后因为此产品长过腰部,所以应当属于斗篷,是 “挡风御寒类” 的服装,因此应归入品目61.02。

挡风御寒类服装

挡风御寒类服装一般都属于外套,在商品归类中的品目61.01、61.02、62.01、62.02中有所涉及。其中品目61.01、61.02是以针织或钩编织物作面料的外套,品目62.01、62.02是以非针织或非钩编织物作面料的外套。其中包括:大衣、雨衣、短大衣、斗篷(包括雨披)、短斗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例如,中大衣、厚重长大衣、带头兜斗篷、粗呢大衣、有腰带的双排钮大衣、华达呢大衣、风雪大衣、有胎料背心)

一般挡风御寒是指具有防风御寒性能,一般带衬里(网状、半衬里除外,因为网状衬里是为了通风排汗,半衬里是为了保护面料或者突出挺阔感)的衣着,一般有面料质地较密,袖口、腰部或下摆收紧的特征。

在归类实操中,挡风御寒类外套是指一般穿着在其他衣服外面用以挡风御寒的服装。怎么叫穿在其他衣服外面呢?意思就是说外面往往不再穿其他衣服了,比如福尔摩斯同志,里面穿西装,外面穿大衣。你总没有看见大衣外面穿个棉衣了吧?当然,偶尔的情况不能这样界定,比如↓↓↓

当然,比↑↑↑更大的反光背心即便你套在防寒外套上面,果叔认为也不是正确的打开方式。

前几天摸了下老外同事的 “强大衬衣”,我就说你没医保居然还这么得瑟,大冬天就穿个衬衣,原来衬衣那么厚,里面有绒面,外面还有橡胶的涂层,可以起到防风的效果。回来看了眼税则,根据第六十一章章注八和第六十二章章注五的规定,既可以归入品目61.13或62.10,也可归入本章其他品目的服装,除品目61.11和62.09所列的仍归入该品目外,其余的应一律归入品目61.13或62.10。即品目61.02、62.02不包括用品目59.03(用塑料处理的)、品目59.06(用橡胶处理的)或品目59.07(用其他材料处理的)的织物制成的用材料处理的涂层服装,该类涂层服装应归入品目61.13或62.10。

前面说的是外面有橡胶涂层,衬里带绒的。如果是外面有橡胶涂层,带有胎料(被褥状纺织物)的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呢?按照第六十一章和六十二章子目注释的规定:“根据第十一类子目注释二的规定,用品目58.11的成匹被褥状纺织产品所制的物品应归入本章各品目的子目中,这类物品应以构成其面料的纺织材料所具有的基本特征来确定归类。” 即便面料本身归入品目59.03、59.06或59.07,有关服装也不应归入品目61.13或62.10。

当然,针对涂层织物服装,其浸渍、涂布或包覆能够用肉眼辨别的才算;如果不能用肉眼辨别或只能从这些加工引起的颜色变化才能辨别其经过浸渍、涂布或包覆的纺织物,通常应按普通防寒服装进行归类。依据见品目59.03:

对于浸渍、涂布或包覆的织物,其浸渍、涂布或包覆能够用肉眼辨别的,但由于前述加工引起的颜色变化不计在内。
不能用肉眼辨别或只能从这些加工引起的颜色变化才能辨别其经过浸渍、涂布或包覆的纺织物,通常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第五十八章或第六十章。

关于 “上衣” 的归类

在商品归类中,“上衣” 是指子目6103.3、6103.4、6203.3、6203.4所指的服装。其中61章和62章的区别就不用果叔多说了,看↑说明。在生活中 “上衣” 普遍代表人体上半身穿着的与服装,但是在商品归类中,则有特殊的界定。

根据相关定义,“上衣” 应具有与媳妇外套或短上衣相同的特征,但其面料除袖子、贴边或领子外,可由三片或三片以上布料(其中两片为前襟)纵向缝合而成。关于前面的×片×片又是什么意思呢?

喏,大家看,这是一个西装的裁剪片,一般西装在腋下和后背中心都有缝合线,说明西装是由四个裁剪片缝制而成的,所以我们俗称为 “四片”。
 
 当然,除了符合西装的特征外,只有四片结构的才被称之为协调制度中的 “西装”,如果是三片,再怎么当西装穿,我们报关员也不能将其按西装归类。

另外,根据品目61.03的规定,西服外套或短上衣,是指人体上本身穿着的,其前部全开襟、无扣或有扣(拉链除外),长度不超过大腿中部,不适于套在其他外套、上衣之上的服装。并且,不包品目61.01或61.02的带风帽防寒短上衣、防风衣、滑雪短上衣及类似服装。

连身裤和其他各种裤子的归类解析

先看衣服,时下某些女同志很喜欢的穿法。N年之前陪某高人看衣服的时候就很好奇,她们都是怎么穿上的。直到这两天碰到该产品的归类,才又回过神来。先说说我碰到的这个玩意吧,这种产品叫法很多,申报名有叫连衫裤、连衣裤、连体衣之类的,但是特点都一样,是从衣服背面一条拉锁到腰部的位置,穿着的时候先穿进裤子然后是上衣,然后从背后拉上拉锁(果叔很庆幸自己不是女人)。

连衫裤的归类

首先,这个连衫裤是纯棉的,咳咳,说到这儿,哪天有人问我协调制度中 “纯棉” 是怎么定义的?我楞了一下,想了想在协调制度中并没有 “纯棉” 的概念,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会认为是100%棉,但是协调制度第五十二章中对于棉含量只有 “85%及以上” 和 “85%以下” 的界定方式,而在第六十一章和六十二章里面,就主要看关于混纺织物的界定了(第十一类类注二)。再一次跑题了,回来继续看这产品,首先确定归入第六十一章,那么问题就来了,到底按照裤子来归类呢,还是按照上衣来归类呢?我们先来看裤子的定义:

“长裤”,是指两条裤腿一般长至或超过脚踝的服装;该服装一般穿至腰部。带有背带的这类服装仍应视为具有长裤的基本特征。

然后再看看上衣的定义:

“上衣”应为人体上半身穿着的外套或短上衣,但其面料除袖子、贴边或领子外,可由三片或三片以上布料(其中两片为前襟)纵向缝合而成。

上衣应当至腰或者臀部,裤子要穿到腰部,怎么看这个衣服既不属于上衣,也不属于裤子,那么只能按照其他服装归入品目61.14了,好在品目61.14还有一个连身工作服作为配套,让这个决定更加精确了。

关于 “裤子” 与 “裙裤” 的归类

提到裤子,就不得不说裙裤的问题。在第六十一章章注中,对于 “西服套装” 的定义中应当是一件西服配一条裤子,而女式西服套装中,应当是一件西服配裙子或裙裤。额,果叔马上想起了超限 女性的穿衣标准,的确不能西服配裤子的。这个定义中,将裙裤和裙子视为一类产品,那么,裙裤又应当如何理解呢?

裙裤,像裤子一样具有下裆,裤下口放宽,外观形似裙子,是裤子与裙子的一种结合体。它保留了裤子的优点,如便于骑车等,又具有裙子的飘逸浪漫和宽松舒适。但是在商品归类中,就没这么简单了。

大家看↑↑↑这两条裤子,它们都有下裆,也就是说都是两条腿分开的,但是宽大的裤子与裙裤很难区分。这时就有一个简单的判别方法:如果穿着的时候,从外面看起来分不清两条裤腿,就是裙裤;反过来如果很明显可以分清楚两条裤腿,就是裤子。所以,上图红色的是裙裤,蓝色的是裤子。

这样,大家明白了吗?



一.简介

    朗姆酒是用甘蔗压出来的糖汁,经过发酵、蒸馏而成。此种酒的主要生产特点是:选择特殊的生香(产酯)酵母和加入产生有机酸的细菌,共同发酵后,再经蒸馏陈酿而成。

朗姆酒也叫糖酒,是制糖业的一种副产品,它以蔗糖作原料,先制成糖蜜,然后再经发酵、蒸馏,在橡木桶中储存3年以上而成。根据不同的原料和酿制不同方法,朗姆酒可分为:朗姆白酒、朗姆老酒、淡朗姆酒、朗姆常酒、强香朗姆酒等,含酒精38%~50%、酒液有琥珀色、棕色,也有无色的。

二.历史

    世界上朗姆酒的原产地在古巴。它在生产中保留的传统的工艺,并且经过一代一代的相传,一直保留至今。

       朗姆酒是古巴人的一种传统酒,古巴共和国朗姆酒是由酿酒大师把作为原料的甘蔗蜜糖制得的甘蔗烧酒装进白色的橡木桶,之后经过多年的精心酿制,使其产生一股独特的,无与伦比的口味,从而成为古巴人喜欢喝的一种酒,并且在国际市场上获得了广泛的欢迎。朗姆酒属于天然产品,由制糖甘蔗加工而成。整个生产过程从对原料的精心挑挑选,随后生产的酒精蒸馏,甘蔗烧酒的陈酿,把关都极其严格。朗姆酒的质量由陈酿时间决定,有一年的 ,有好几十年的。市面上销售的通常为三年和七年的,它们的酒精含量分别为38°,40°,生产过程中除去了重质醇,把使人愉悦的酒香给保存了下来。古巴朗姆酒的历史,是古巴共和国历史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三.分类

(1)银朗姆(Silver Rum)
银朗姆又称白朗姆,是指蒸馏后的酒需经活性炭过滤后入桶陈酿一年以上。酒味较干,香味不浓。
(2)金郎姆(Gold Rum)
金朗姆又称琥珀朗姆,是指蒸馏后的酒需存入内侧灼焦的旧橡木桶中至少陈酿三年。酒色较深,酒味略甜,香味较浓。
(3)黑朗姆(Dark Rum)
黑朗姆又称红朗姆,是指在生产过程中需加入一定的香料汁液或焦糖调色剂的朗姆酒。酒色较浓(深褐色或棕红色),酒味芳醇。
四.品牌朗姆酒的介绍

百家德品牌的故事

1830年,百加得创始人百加得先生从故土西班牙辗转至古巴圣地亚哥,由此开启了他的梦想旅程。 1862年,百加得先生的太太无意间在酿酒厂屋顶上发现了一群水果蝙蝠,在当地,蝙蝠代表着财富、健康和家庭团圆,从此“带蝙蝠标记的。

  产品特色
百加得朗姆酒经由陈年酿制,具有不凡甘醇和清新口感,酒体顺滑,口感醇和,精选来自热带天堂拉丁美洲的优质甘蔗,优质酵母,和加勒比山泉水发酵。再经首席酿酒师精心调配,极具个性朗姆酒由此诞生。
  哈瓦那历史
哈瓦纳俱乐部的名字,是为了纪念古巴朗姆酒的酿造传统,以及古巴首都哈瓦那独特的魅力。哈瓦纳俱乐部的商标,也运用了哈瓦那市的市标图案“Giraldilla”。 全靠古巴调酒师们的独特技艺,哈瓦纳俱乐部保存了一整套古老的酿酒艺术,从蒸馏、陈酿到调制更高级的朗姆酒,从陈年朗姆酒到白朗姆。如今,哈瓦纳俱乐部成为古巴朗姆酒的领导品牌,继续传承古巴朗姆酒的酿造工艺并将它发扬光大。

   不懈追求更高品质
    古巴的天然条件十分利于甘蔗的生长,但是哈瓦纳俱乐部只选取那些最好的甘蔗,以便制造新鲜糖蜜作为酿酒原料。所有的哈瓦纳俱乐部朗姆酒都是经过陈年醇化的,包括哈瓦纳俱乐部7年、哈瓦纳俱乐部3年和哈瓦纳俱乐部白朗姆。它们的配方十分保密,只有资深的调酒师才能了解。它们都拥有共同的特色,与其他品牌的朗姆酒迥然不同。在品牌历史上,哈瓦纳俱乐部朗姆酒曾获得众多知名的国际奖项。1995、1997和2004年,美国品酒协会三度授予它金奖。
摩根船长
     这款富有强烈岛国风味的朗姆酒,其命名是从一名曾经做过海盗的牙买加总督而来。 Captain Morgan是原产于加勒比的朗姆酒。 它的名字来自亨利.摩根船长,他是一个传奇人物,是一名出色的冒险家,喜爱寻求刺激,他在17世纪中叶航行在加勒比海上。他接受的各种荣誉包括:海军上将,爵士,以及牙买加的副行政长官。摩根船长金朗姆酒因此以他来命名,以突出此酒的特质—适合追求刺激,冒险及乐趣的饮家品尝。 摩根船长黑朗姆酒是用加勒比地区最优良的蔗糖,以连续蒸馏的方式酿制而成。然后放入橡木桶中经过至少一年的陈化,直到拥有至醇的芳香与极佳的口感。这个品牌的口味特色来自于它独具特色,独一无二的配方。这个神秘的配方使摩根船长朗姆酒具有独特而美妙的口味,蕴含特有的无花果,杏以及香草的味道。



小岸说
“保税区也有假货”的消息是否可信?传言“假货有通过国外造假进入保税仓的,有国内制造产品到保税仓洗白的,别以为正规机构出来的就有保证。”收到这种消息的海淘消费者不在少数,甚至于不少卖家都认为保税区出假货的可能性很高。

作为进口电商目前主要的货源获取方式之一,保税备货模式跟保税区的管理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如果保税区也出假货,这对于进口电商的信誉来说将会是一个巨大的打击。

针对“保税区也有假货”这一说法,宁波保税区云仓CEO贾燕军表示,“一批货物从进入保税仓再到出仓,一共需要经过三大步骤七道环节,可谓是经过严格把控,层层搜身。”

三大步骤:

首先,拿到完整的通关资料后企业要向海关申报报关单和检验检疫申报报检单,报关单和报检单中包含了该批商品的提运单号、进境口岸、集装箱号、件数重量、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信息。监管部门在办理报关单和报检单放行手续的过程中,可能会对商品进行布控查验。海关查验主要是在口岸进行,核对商品的名称、规格和数量。检验检疫查验是在库区检验检疫的查验区域进行,主要是核对商品的木质包装和集装箱箱体有无病虫害等。如发现有病虫害的,则需要将木包装暂扣在指定的区域里面。然后再进行取样化验,确定是否有病虫害。有病虫害的,则对木质包装进行销毁。

其次,监管部门完成查验后,商品进入库区的理货区,仓库的作业人员会拿着该批商品的原始单证,来核对货物的条码和数量是否准确。通过条形码对商品数量进行清点,确认是否和单证一致。一致的,则到海关去办理核注信息。不一致的,则需要请海关到库区核实数量,确认好准确的数量后,再办理改单手续,完成后再进行核注。核注完成后,就产生了海关的库存。

第三,海关核注完成后,代表该批商品海关已放行,仓库的作业人员会开始将商品运输到存储区域的仓位上,并将数据维护进公司的WMS。这样,就做到了公司WMS数据和海关库存数据的一致性。

而对于货物进仓后需要经过的环节,主要有以下七个:

第一,入库后要对商品进行清点识别。就是将不同商品分别开来,打开外包装,核实实物的条码是否准确,包装是否有脏污、破损或变形的情形。

第二,要将商品摆放到不同的仓位上进行储存。一般按照不同的货号或条码进行摆放,以便能快捷的识别。

第三,当有订单进来后,需要到指定的仓位上去分拣出所需要的商品,运送至包装区域。

第四,拿出相应规格的包装材料,将对应的商品按照订单放入到包装箱中,再用胶带进行封箱。

第五,将打印的快递面单粘贴到对应的纸箱上。

第六,对包裹进行放行。碰到被布控查验的包裹,则拿到监管部门的查验办公区进行查验。

第七,放行完毕后,将包裹交接给快递公司进行配送。

而在如此繁琐的检查程序下,进口货物其原始样貌如何,海外运输途中是否破损等,都无所遁形。

网传保税仓工作人员偷换货物?答:违法成本很高的哦

贾燕军在对保税仓工作人员是否能偷换货物的回答中,提到了从企业层面能够做到的几点:第一是通过人,就是保安来防范。仓库是禁止把提包带进来的,公司在库区实际作业区外面配备有储物柜,专门用来给员工和客户存储提包等个人自用物品。

第二是所有的仓库都是海关监管仓库,全部装有监控,这个监控不是由仓库来使用,是由执法单位来使用,并有专人看守。

而对于企业违法的成本,贾燕军坦言,是企业承受不起的。

“每家电商在办理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备案手续时,都需要向监管部门提交诚信经营承诺书,一旦被监管部门查实有售假行为,会被立即终止在宁波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资格。这些对于要长期发展的电商来说,都是不可承受的成本。”贾燕军说。

如何保证保税区里的产品都是真品?

针对保税区是否存在假货问题,贾燕军做了详细解答:

第一,所有进境的商品会通过海关和检验检疫的监管,办理正常的报关报检手续后才能进入保税区。在办理报关报检手续过程中,监管部门会对产品进行监管。比如海关针对奢侈品或知名品牌产品,会要求电商企业提供授权证书,对于没有授权的电商,不会让其办理报关手续。如有假冒伪劣产品,肯定就不会有真正的授权证书,也就无法通关,无法报关进入保税区。

第二,针对一些特殊货物,监管部门都要求出具官方的产地证,没有产地证的话,是进不来的。

第三,宁波国检做一个专门的防伪溯源码,这也是宁波特色。用手机扫描这个二维码,就可以看到商品的名称、原产国、进口商、进口日期、进口口岸和报检单号等信息。这些信息,都是调用的报检单上的信息,不存在造假的可能。

第四,售假成本高了,或者说违法成本高。检验检疫部门在货物入区后,会对货物进行抽检。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是不允许销售的,而且商品需要退运到境外或者销毁,这样对电商的成本是非常高的。

基于以上的繁琐工序,严格的检查制度,贾燕军认为,保税区出现假货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相信这次的详细问答,能够让进口电商企业对保税区如何运作有一个直观而深入的了解,也能够打消部分消费者对保税备货模式进口的产品的疑虑。



亲,你爱看韩剧吗,喜欢韩国的服装、化妆品吗,如果你关心韩国,你应该知道中韩自贸区真正来啦。随着中韩自贸协定的通过,中韩经济往来的频繁和深入,越来越多的韩国人也选择来中国留学和求职。
此处应该有掌声,为祖国喝彩!!!
他们,就是今天我们的主角代表——非居民长期旅客。来看看,他们来中国居住都想带些什么,要怎么带呢?

“非居民长期旅客”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
长腿欧巴
“安你哈塞呦”,请问要符合什么条件才可申请自用物品进境?
海关关员
只要你符合“非居民长期旅客”条件,并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后就可申请进境自用物品。
长腿欧巴
太好了,那衣服、鞋包、工艺品都可以吗?我还想把我的卧室家具都打包运过来…
海关关员
没问题!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中所列物品都可以,但是要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烟、酒除外哦。
长腿欧巴
好的,我听说有些东东可以免税?
海关关员
是的。首次申请进境的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予以免税,但准予进境的机动车辆和20种征税商品除外哦。第二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一律予以征税。
20种征税商品

海关关员
另外,如果你是常驻人员呢,还可以进口机动车辆1辆。
长腿欧巴
哪些是常驻人员呢?
海关关员
“常驻人员”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员:
(一)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
(二)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
(三)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长腿欧巴
我了解了,那我可以进口起亚跑车吗,任何车辆都可以进口吗?

海关关员
当然不是的,“机动车辆”是指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
长腿欧巴
好的,我都迫不及待想用上家里的家具了,哪里可以办理呢?
海关关员
不要心急,你可以到居留所在地的海关办理申请,同时到口岸海关办理物品进口报关。

长腿欧巴
哦,那办理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海关关员
申请进境自用物品,要向主管海关交验以下单证:
1、身份证件;
2、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在境内长期居留的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网上下载并打印申请表)。
4、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5、海关所需的其他单证。
专家以外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及长期居留证件的复印件,交验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长腿欧巴
太好了,这就去办去,“看擦哈米哒”。



名为Pepper的人形情感机器人,由日本软银集团和法国Aldebaran Robotics研发,可综合考虑周围环境,并积极主动地做出反应。机器人配备了语音识别技术、呈现优美姿态的关节技术,以及分析表情和声调的情绪识别技术,可与人类进行交流。

该情感机器人重28公斤,高121厘米,其头部、胸部、手、腿部含有多个传感器,活动部件由20个电机提供动力,胸前有一个具有触摸功能的显示屏,可与外界进行信息交流;可识别人的行为和面孔,推断出人的情感变化,并且通过记忆“学习”身体语言和情绪表达;拥有惯性导航仪装置,保持移动平稳,通过超声波传感器探测障碍物;通过语音识别系统来识别人类的语音、语调以及特定表现人类强烈感情的词语,然后情感引擎将上述一系列面部表情、语音语调和特定词语量化处理,通过量化评分最终做出对人类积极或者消极情绪的判断,并用表情、动作、语音与人类交流、反馈,甚至能够跳舞、开玩笑。Pepper使用Linux的嵌入式处理器,使用C++或Python语言来控制,Pepper还可在Linux、Windows或Mac OS等操作系统下编程,通过指令块的可视化编程,令用户达到不同的体验效果。

机器人有多种分类方式,按用途可分为工业机器人和特种机器人。
1、工业机器人指面向工业领域的多关节机械手或多自由度机器人;

2、特种机器人指除工业机器人以外的,用于非制造业并服务于人类的各种机器人,包括服务机器人、娱乐机器人、农业机器人(如,六足伐木机器人)、军事机器人等。

情感机器人(Emotional Robotics)是服务机器人的一种,指用人工的方法和技术、模仿、延伸和扩展人的情感、使机器具有识别、理解和表达情感的能力。它必须具有智能化的特点:即学习知识的能力;使用知识的能力;运算知识的能力。情感机器人强调的是表情控制、视觉、人机交互、情感模型等。

当我们见惯了作为玩具的机器人的时候,随着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大、越来越实用也越来越智能的机器人是否能够走出玩具的概念,成为此类商品在进出口贸易中存在归类争议的焦点所在。

情感机器人具有的“用人工的方法和技术、模仿、延伸和扩展人的情感、使机器具有识别、理解和表达情感的”能力,显然已超出“娱乐用”的范围,如果将情感机器人视为一个“玩具”,实在是太勉强了,因此笔者认为将情感机器人按“娱乐用的玩具”归入品目95.03不妥;

作为一种以人机交互为主要能力的电子智能产品,“情感机器人”与工业机器人不同,具有识别、理解和表达情感的能力,这些能力主要是通过电气设备来完成的,它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整独立的电气功能。以及

(二)未更为具体地列入协调制度其他各章的某一品目内。

综上所述,根据以上分析,将情感机器人归入品目85.43项下更合理,并最终归入子目8543.7099项下。



经常在超市里听到葡萄酒促销员这样吆喝:X国原瓶进口葡萄酒,保质保真,美容养颜,软化血管!有的人听到有好的葡萄酒会凑上去询问产品,而有的人则就为了“原瓶进口”四个字专门凑上前刨根问底儿。那么,“原瓶进口”究竟意义何在呢?

如果按葡萄酒的生产流程来说,“原瓶进口”就是说此款葡萄酒是在国外的酒庄直接装瓶,然后再进口到中国的葡萄酒。我们常听到的“原装进口”和“进口葡萄酒”在这个层面上与“原瓶进口”是一样的。其实,对于有些人来说,“进口葡萄酒”就已经足够表达自己产品的“高贵”性了。那么,把商家逼到用“原瓶”或“原装”来标榜自己的原因何在呢?

原来,有些酒商从国外进口的是“原桶”或“原袋”葡萄酒,当大批量的葡萄酒运到国内后,他们再进行加工灌装,而这些酒瓶是国内生产的,同时酒标也是灌装后现贴的。这种成本较低的进口葡萄酒就叫做国内分装/灌装进口葡萄酒了。由于产品在国内已被“动过手脚”,因此,很多消费者便开始担心这类葡萄酒的安全和真实问题了。

那么,如何来识别一瓶进口葡萄酒是原装进口的呢?

从葡萄酒的背标上,我们可以找到这样两条线索。一个是产品条形码,另一个就是“XX装瓶”的字样。

1. 进口葡萄酒条形码特征

通常来说,国产葡萄酒条形码前三位为690-693,30-37代表法国葡萄酒,00-09则代表美国葡萄酒和加拿大葡萄酒……当然,在中国境内具有合法资质的外国企业,同样可以在中国申请以690至695为开头的厂商识别代码。各国对于条形码的管理办法,同中国的做法也是大同小异。由此我们可以推断,一家澳大利亚贸易商从中国进口葡萄酒,在进口葡萄酒上的条形码以“93”开头是完全有可能的,虽然这些葡萄酒是中国产的。

2. “原酒进口”一定要小心!

必须指出的是,虽然你不能保证标有“原酒庄装瓶”标识的葡萄酒就一定是原装原瓶进口葡萄酒,但标有“原酒进口”的葡萄酒基本就是只能蹭上“初级”进口葡萄酒边儿的产品。当然,如果你想再刨根问底地追究此酒,还可以让厂商出示进口报关单,看上面的规格是如何标识的。



  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提出了“高级认证企业”的说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后,原”AA、A、B、C、D类企业”的说法不复存在了,但这些企业分别对应《信用办法》里的哪类企业?又跟我们今天要说的“成为高级认证企业”有什么关系呢?
  事情是这样的......

成为高级认证企业途径一:基础好

  原“AA类企业”自动过渡为高级认证企业,凭适用AA类管理的法律文书即可直接向海关申请换领《认证企业证书》。
  然而,并不是成为高级认证企业后就万事大吉了,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如果未通过重新认证会被降级哦!

So~基础好也要保持好哦!

成为高级认证企业途径二:够努力

  原“A类企业”自动过渡为一般认证企业;
  原“B类企业”自动过渡为一般信用企业。
  “一般认证企业”和“一般信用企业”要想成为“高级认证企业”就需要向海关申请认证咯。
  在向海关提出适用高级认证企业管理申请前,您需要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自我评估报告随认证申请一并提交海关。

  (提示:此认证标准分为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和附加标准,共5大类18条32项。请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认真填写!)

接下来就是等待海关认定是否通过。

成为高级认证企业途径三:不放弃
 
  对于原“C、D类企业”海关会根据《信用办法》重新认定企业信用等级。
  如果仍被认定为“失信企业”,在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信用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将其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

  (提示:C类、D类企业经重新认定后信用等级为失信企业的,企业信用等级适用时间仍按原适用C类、D类时间计算。)

  随后,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的,才可以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洗心革面!不要放弃啊!

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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